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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ICP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应依法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条 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备案审核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并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备案审核不合格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七条 备案受理、审核和核准的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省通信管理局官方网站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备案申请人取得备案核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主办单位办理备案。
第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办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人真实有效履行相应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备案信息及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办公室。
第十条 备案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主体、备案内容或备案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备案要求使用备案号,并对备案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 备案监管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实施备案监管,对备案主体的网络安全、内容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备案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有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主办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备案主体的服务、撤销备案主体的备案等措施。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应当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辽宁省各市、县级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备案管理规程和流程。
参考资料: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令[2022]XX号)


